:::

權利義務知多少

:::

問題1:單位發現召員事涉違法事件,應如何處理?

一、移送司法機關審判:無論是何種召集,應召員一報到入營就具備現役軍人身分,其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相關規定者仍由司法機關偵辦。

二、 營內犯罪應妥善蒐證保全:對於營內涉法行為得先進行蒐證,視情節封鎖現場、拍攝(照)存證、派往驗傷、驗血、驗尿等,並可(分別)約談目擊者、被害人及違法人員。

三、 、召員報到時發覺違法處置:召員前來報到,必須先依法使其完成報到程序,成為入營之軍人後,若發現入營前後有違法情事,在不影響召集訓練任務情形下,另行檢具事證依法舉發(函請司法機關偵辦),或協請憲警單位調查,比照現役軍人違法程序辦理即可

問題2:單位當場查獲召員施用毒品應如何處理?

一、 幹部當場查獲官兵於營內施用(持有)毒品,應即實施尿液篩檢,並檢附吸毒人員自白書、尿液初步篩檢報告、約談紀錄、基本資料(如有毒品、吸食器具等物證,亦應一併移送)等,移送地區憲兵隊辦理。

二、 雖然教召時間很短且檢驗毒品又需花費一段時間,檢驗結果出來時,很可能嫌疑人業已解召,但其犯罪行為部隊仍須依法完成相關事證調查及移送法辦事宜。

問題3:單位當場查獲召員於營內持有毒品及吸食器,應如何移送?

 查獲召員持有毒品或吸食器,已涉有刑事嫌疑,在尚無法判定是否為毒品及其種類時,應先行拍照後,再以透明之包裝袋妥為包裝,並於封口處加封條密封,由持有人按捺指印及簽名,於24小時內函送地區憲兵隊,由該憲兵隊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辦。

問題4:遇召員有疑似吸毒情形,如該員不同意驗尿,得否強制檢驗?

一、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規定:「為防制毒品氾濫,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採驗尿液,受要求之人不得拒絕;拒絕接受採驗者,並得拘束其身體行之」。另依「國軍特定人員濫用藥物尿液篩檢作業規定」規定,國防部對於所屬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者、認有施用毒品嫌疑者,列為特定人員。

二、 官兵有疑似吸毒情形,如不同意驗尿時,依上述規定行之,或由單位主官(幹部)檢附相關事(物)證,請管轄之地區憲兵隊依法偵辦。

問題5:召員於營內犯罪若為現行犯,得否直接加以逮捕、移送法辦?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如當場對幹部有侮辱、恐嚇、暴行之行為者,均屬之,單位可通報憲兵隊協處或逕行逮捕送交憲兵隊調查,並移送法辦。

問題6:司法警察至營區請求拘提、逮捕召員,應如何處置?

一、 認明票證:應先辨明執行拘提、逮捕者身分,並要求出示拘票、通緝書。若無拘票或通緝書,則應委婉拒絕。

二、 協調改期:若適逢演習任務,而事先已經由聯繫獲知將到部隊執行拘提,且非社會重大案件,可先委婉敘明請求改於解召時(後)執行,並由單位協助辦理。

三、協助處理:司法警察(官)到部隊執行拘提,應以拘票知照該管長官協助;對於合法之拘提,部隊長應予協助,不得加以阻撓,以免滋生妨害公務之疑慮。

問題7:因召員違法,司法警察請求入營搜索、扣押,如何處置?

一、 認明票證:除非依法不必出示搜索票之情形外,部隊長應要求執法單位出示搜索票。不符者應婉拒,請其補正後始准進入(非法定人員並無搜索權限)。

二、 協助處理:受搜索之處所如為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應得該管長官之允許,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該管長官不得拒絕,否則,執法單位得以強制力為之。

三、 夜間搜索:原則上不得夜間入營內搜索或扣押。惟經部隊長同意、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四、 附帶搜索:執法單位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仍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問題8:召員收到法院傳票須於召訓期間出庭,單位應如何處理?

 證人有出庭之義務,召員應按「國軍後備軍人教育召集訓練期間休(請)假實施規定」完成請假程序後始得離營,但若遇演習等任務需要無法到庭,應事前按傳票上聯絡電話與書記官聯繫,或由單位出具公函回覆傳訊之司法機關,敘明因逢演訓、任務無法出庭,並協請於演習結束後再行傳喚,仍不得不予理會或無故不到庭,以避免當事人事後遭致拘提。

問題9:召員之過犯行為不涉及刑事範圍者,得否懲罰?

一、 過犯實施懲罰:召員之過犯不涉及刑事範圍者,得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區分軍官、士官及士兵)實施懲罰,對於士兵可以給予「降級、記過、罰薪、悔過、申誡、禁足、罰勤、罰站。」等懲罰;對於士官可以給予「撤職、降階、降級、記過、罰薪、悔過、申誡、檢束、罰勤」等懲罰,以為嚇阻。

二、 過犯人員約談:另除由單位內幹部或具備法律專長之人員實施外,得協請地區指揮部法務科或國防部北(南)部法律服務中心之軍法軍官安排對過犯人員實施約談,以收嚇阻實效。

法律宣導圖片
回到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