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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義

支援或彌補動員召集之不足暨適應軍事、警備及平衡兵役義務需要。

二、區分

後備軍人召集

(一)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

(二)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之臨時召集。

(三)戰時人員補充之臨時召集。

(四)軍事警備需要之臨時召集。

三、召集時機

(一)平時現役補缺:由國防部依兵員需求辦理。

(二)停役原因消滅:因病、案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

(三)戰時人員補充: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核定實施。

(四)軍事警備需要:依軍事警備需要,訂定臨時召集計畫,呈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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