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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位申請

塔位申請條件

國軍官兵於現役或退伍、除役後因病或意外亡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國軍忠靈殿:
1.生前曾奉頒勳章。
2.服役滿10年以上。
前項人員生前獲頒國光勳章、青天白日勳章或有其他足資矜式之忠烈行為者,得申請安厝忠靈殿特勳及上將區。

檢附文件

1.退伍令影本乙份(現役者檢附國防部死亡通報令)。
2.死亡證明書正本乙份。
3.除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4.勳章證書或服役滿10年以上有效證明。
5.由單位申請者:原屬單位公函。
6.申請人及保證人之身分證及私章。
7.火化許可證正本乙份。

骨灰龕規格

忠靈殿,其骨灰龕得依國軍官兵死亡時之功勳或階級區分為特勳及將級軍官型、校尉級軍官及士官兵型等二型,各型規格如下:

骨灰龕規格
級   型 面板規格
(高*寬*深)
事略碑字數
特勳及將級軍官型 單龕 40*40*30 140字
雙龕 40*60*30 140字
  單龕 30*30*30 120字
雙龕 30*60*30 120字
※單位:公分。
※安厝前項骨灰龕之骨灰罐,其高、寬、深均不得超過27公分。
注意事項

1.請於故者死亡之日起60日內(以死亡證明書登載日期為準),檢具上述法定證明文件(均需檢附正本)向國軍示範公墓管理組服務臺提出申請;
安厝時間於申請時併同登載於申請書表內(依申請日起算後3個工作天,且於申請日起30天內完成安厝),逾期申請、安厝,均視同放棄安葬之一切權利。
2.故者(軍職人員)申請安厝,如配偶已安葬(厝)它處得併同申請時,擇日遷厝國軍忠靈殿。
3.已安厝忠靈殿者,日後申請遷出骨灰,須由原申請人填具「遷出申請表」及切結書同意終止使用。
4.安厝區域及位置係由軍墓組依序號排定,家屬不得選擇或請求變更,且恕不受理預約申請;序號之排定,以先到達且證件齊備者優先排號。
5.故者若亡故原因不明、涉案經判刑確定或有其它玷辱軍人榮譽情形者,不得申請安厝國軍忠靈殿。
6.安厝國軍忠靈殿,除故者骨灰罐由家屬自費負擔,餘不另收費。
7.為維護國軍忠靈殿內整體景觀,家屬不得私自變更厝位之外觀;或於龕位內置放骨灰罐以外之其它物品,除故者(配偶)因亡故申請開厝外,均不得另行開啟龕位面板。
8.軍人有二位以上合法配偶者,須於安厝申請同時出具遺族共同決議書,始受理申請。
9.配合政府環保政策,自98年7月1日起,墓區內全面停止焚燒紙錢(含置放金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