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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項目

通報列管

二、執行概要

(一)依據: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6、7、9、10、11、12、13、15、18、19、20、25、38、40、41條。
(二)目的:
旨在對依法退伍、停役、解除召集、輪次歸休及復員等離營人員,依照役、戶政及縣市後備指揮部等單位作業權責,遵循作業要領管制資料接收、傳輸、通報及資訊主檔新增等作業要領,以確實納入後備管理。
(三)執行概要:
離營人員僅需於離營前,由部隊人事官協助核對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到憑證卡(簡稱AB卡),並由當事人親自簽名確認戶籍資料之正確性即可,不用到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報到;另改由國軍人事單位、內政部役政單位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暨轄屬單位共同執行紙本兵資移轉、電子兵資傳輸及系統資料庫登註、更新,以完備後備軍人管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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