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轉免役作業

  (一)法令依據:

   1.兵役法第29條。

   2.兵役法施行法第34條。

   3.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38、39條。

  (二)受理對象:

    後備軍人因病或受其他傷害不堪服役者申請體位變更作業。

  (三)檢附資料:

   1.公、私立醫療機構最近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1份、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退伍證件影本、當事人私章及申請書。

   2.持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檢(複)查醫院診斷證明書、兵役(甲種)用診斷證明書、國私章及申請書。 軍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者,得免參加體檢。但持身心障礙手冊及重大傷病卡者,仍應檢附前述診斷證明書,俾利體位判等。

  (四)申辦方式

   1.本人或家屬至戶籍地縣市指揮部服務台申辦。

   2.郵寄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辦。

  (五)完成時限:

    60天

二、回役(復職)作業

  (一)法令依據:

   1.兵役法。

   2.兵役法施行法。

   3.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4.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5.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6.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7.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二)受理對象:

   1.義務役官、士、兵暨志願士兵於停役原因消滅。

   2.「應補服兵役義務役役期之警官(察)國防訓儲預官(士)」者。

   3.志願役軍士官停役屆滿(撤職滿1年、休職及其他因素停役未逾3年)回役復職。

  (三)檢附資料:

   1.申請書。

   2.停役令(撤職令)或停役公文、應補服役期之證明。

   3.出監(所)證明。

   4.交保、責付、不起訴判決書。

  (四)申辦方式

    本人或家屬檢附佐資至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台申辦。

  (五)完成時限:

    60天

三、禁役作業

  (一)法令依據:

   1.兵役法第5條。

   2.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3條。

   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6條。

   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二)受理對象:

    後備軍人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或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3年者(含感訓處分)

  (三)檢附資料:

    軍、司法機關「判決書」、「執行指揮書」、「刑案紀錄」或「出監證明(通報)」。

  (四)申辦方式

    本人或家屬檢附佐資至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台申辦。

  (五)完成時限:

    30天

回到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