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1. 持有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之家屬。
2. 持有撫卹令(撫卹金分領證書)之在卹遺族、身心障礙官兵之家屬。
檢附資料
1. 現役: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
在卹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國防部撫卹令、撫卹金分領證書。
2. 戶口名簿正本。
3. 上月繳費收據。
4. 申請人身分證件及私章。
承辦單位
當地自來水、電力公司營業處所。
說明
1. 用電優待:每月用電在300度以下部分,按電力機構奉准電價之5折計收;逾301度部分,全價計收。優待以一處為原則,但100年12月31日以前已
取得現役軍人身分者,若其配偶與父母分住兩處,始得分別申請優待(兩戶為限)。
2. 用水優待:每月用水在20度以下部分,按自來水事業奉准水價之5折計收;逾20度部分,全價計收。優待以一處為原則,但100年12月31日以前已
取得現役軍人身分者,若其配偶與父母分住兩處,始得分別申請優待(兩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