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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眷福利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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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現役志願役官士兵之眷屬。

檢附資料

1. 除戶戶籍謄本。

2. 申請人印章。

承辦單位

官兵服務單位

說明

1. 自軍眷亡故日起三個月內,由服務單位向財勤單位辦理。

2. 軍眷以未任公職者為限,按申請人薪俸階級:

    父母、配偶死亡:5個月本俸額。

    子女死亡:3個月本俸額。

3. 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軍公教職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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