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靛藍 | 春節 | 端午節 | 中秋節
現役志願役官士兵之眷屬。
1. 除戶戶籍謄本。
2. 申請人印章。
官兵服務單位
1. 自軍眷亡故日起三個月內,由服務單位向財勤單位辦理。
2. 軍眷以未任公職者為限,按申請人薪俸階級:
父母、配偶死亡:5個月本俸額。
子女死亡:3個月本俸額。
3. 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軍公教職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