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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眷福利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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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現役志願役官士兵。

檢附資料

1.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 結婚證書。

3. 申請人印章。

承辦單位

官兵服務單位

說明

1. 結婚之日起三個月內,由當事人服務單位向財勤單位提出申辦,僅發志願役現役軍人。

2. 補助當事人二個月本俸;按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本俸為準。

3. 結婚雙方同為軍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4.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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