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5: 國軍官兵死亡給與撫卹年限?每年給與「年撫金」金額?
A:撫卹給與年限規定如后:
1.作戰死亡給與二十年。
2.因公死亡給與十五年。
3.因病或意外死亡,其服役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其服役滿三年者,給與四年,以後每增服役二年,增給一年。最高以十二年為限。
前項第1款、第2款之遺族,為父母或配偶;及第3款之遺族為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配偶;其年撫金得給與終身。
第1項所定年撫金給與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
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金,一個基數之計算,以現役軍人最後在職時之本俸加一倍計算,年撫金基數金額隨同在職同階級軍人本俸調整支給;本俸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標準者,按上士二級之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