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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依據

(一)兵役法
(二)兵役法施行法
(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四)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五)國軍官兵志願留入營服役甄選作業規定
(六)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七)召集規則
(八)兵籍規則
(九)志願士兵甄選簡章
(十)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二、甄選對象

(一)軍官、士官:

  • 1、退伍未逾5年(以縣、市後備指揮部受理申請之日計算),或曾志願入營經解除召集逾1年且未逾3年之後備役上尉階以下軍官及士官。
  • 2、上尉階以下後備役之軍官及士官,所具軍事專長、技術精熟為軍事急需,經考選合格者,得由國防部或所隸司令部專案核定志願入營,不受前目退伍未逾5年之限制。

(二)士兵:士兵退伍或完成軍事訓練結訓而年齡在32歲以下之常備兵後備役人員。

三、甄選標準

(一)軍官、士官:

  • 1、年齡:上尉40歲以下,中尉、少尉35歲以下,士官40歲以下。
  • 2、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體格編號在一或二。
  • 3、考績考核:離營前最後1至3年考績均在甲等以上,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在甲等以上。但初任官第一年度考績得為乙上。
  • 4、學歷:應符合原軍種、官科、專長、階級及職務之需要。
  • 5、智力測驗:應達100分以上。
  • 6、懲罰:離營前最後一年至三年未受品德類記過以上之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前項甄選:
    •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 四、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申請退伍。
    • 同官階後備役軍官、士官申請志願入營,逾越需求員額時,以離營前最後三年考績考核等第較優者,優先錄取。考績考核等第相同時,以發布之獎勵較優者為先。

(二)士兵:

  •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
  • 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依「志願士兵甄選簡章」辦理)。
  • 3、體格合於志願士兵體格基準。
  • 4、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應設籍滿20年。
  • 5、曾服志願士兵現役,已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另常備兵後備役人員申請志願入營,不受曾服志願士兵現役未滿7年甄選條件之限制。
  • 6、曾服志願士兵現役,離營最後一年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均在甲等以上,且未遭記大過以上或累滿二大過以上,或有品德類記過以上之處分。
  •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
    • (1)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 (3)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檢附資料

(一)國民身分證或退伍令正本。
(二)本人近3個月脫帽2吋半身照片4張。
(三)國軍醫院出具之「體格分類檢查表」2份。(須前往人才招募中心網站,線上預約體檢,並請體檢前請申請人先與各縣、市後備指揮部聯繫後再前往)
(四)本人及法定代理人私章(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簽署,已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者,法定代理人免簽章)。
(五)民間暨軍事學院最高學歷(或相關證照)之影本乙份。
(六)申請志願士兵者應填具志願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或保證人出具保證書。(依「志願士兵甄選簡章」辦理)。
(七)申請服役期限超過1年以上需檢附將級主官(管)保薦書。

五、申辦方式

欲申請志願入營者,應向戶籍所在地之縣市後備指揮部(含後備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由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負責初審,彙整申請人相關資料文件,函轉國防部人次室或各軍司令部辦理複審、面試及核定事宜。

六、作業時需

自受理申請迄人事權責單位核復,案件作業時程概需2個月,如逾期仍未收到核復通知,請主動詢問辦理單位(縣、市指揮部),查詢案件辦理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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