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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依據

(一)兵役法
(二)兵役法施行法
(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四)召集規則
(五)國防部頒「後備軍人暨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二、適用時機與申請範圍

(一)適用時機:
依兵役法第40條「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國家為支持戰爭保留前後方所不可缺少之人員,於作戰無妨礙時,對此項人員,得逐次列入召集;於應需員額無妨礙時,得儘後召集之」。
(二)申請範圍:依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儘後召集共有下列4款:
1、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
2、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
3、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
4、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

三、作業期程

(一)處理時程:
1、公告:每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2、宣傳:每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3、受理申請:

  • (1)「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1項第1、3、4款所列得予儘後召集者: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
  • (2)「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所列得予儘後召集者: 開學(開始上課)日起2個月內。

4、受理窗口:

  • (1)「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所列得予儘後召集者:請逕向服務機關之人事權責單位提出申請。
  • (2)「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所列得予儘後召集者:請逕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 (3)「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所列得予儘後召集者:請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提出申請。

四、共同注意事項

(一)凡符合申請人員,若未依規定辦理者,以棄權論;如接到召集令時,應依法入營服役,不得補行申請或解除召集。
(二)年齡之計算,依「徵兵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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