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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部分規定修正

108-10-09

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

  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 (以下簡稱本基準表),自七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訂定生效,曾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為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生效。茲配合現行召集作業實況,及兼顧應召員家庭照顧,調整本基準表所定免除本次召集 基準及所需檢具證明文件,以符實需。爰修正本基準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便利應召員籌備婚禮事宜,修正解召後十日內結婚登記及宴客者,得  

  免除本次召集,並將具歧視性意涵之「患重傷病殘」修正為「 患重傷  

  病」。(修正規定第二款之二及四)

二、修正無修業年限之中等以上學校(如空中大學)之在校學生,不得核准  

  免除本次召集,以避免成為規避召集管道。(修正規定第三款 )

三、對於「已出境之後備軍人,確定無法於召集前返國者」,增列「公告召

  集日程前」之要件,以資明確。(修正規定第五款之一)

四、將「兄弟」修正為「兄弟姊妹」,以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

  (修正規定第八款之四)

五、對於「無直系血親、配偶,而有十八歲以下未成年子女或二等親內之旁  

  系血親需要本人獨自撫養者」,刪除現行基準須符合中低收入戶或低收

  入戶標準之要件。並修正撫養幼童,須以子女為限,並放寬年齡限制。

  (修正規定第八款之五)

六、修正國家或私人機構舉辦之各種訓練或講習,如未參加是項訓練或講   

  習,將「影響」其就業機會者,得免除本次召集。(修正規定第八款之

  六)

七、因應資訊化,部分考試機構不再發送准考證紙本,增列得檢具參加考試

  之核准考試資格相關文件。(修正規定第八款之七)

八、增列原住民族參加歲時祭儀擔任祭典工作人員者,得免除本次召集。

  (修正規定第八款之十)

九、增列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得免除本次召

  集。(修正規定第八款之十一)

附件-1080919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