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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後備指揮部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5款宣導資料

113-08-22

澎湖縣後備指揮部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5款宣導資料

一、經法務部對緩召5款「無兄弟姊妹」之資格認定釋疑:應受動 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被收養時,於收養關係 存續中,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對養父母負扶養義務; 申請人與養父母及養家間之親屬須符合本款緩召規定,無須列 計本生家庭全血緣或半血緣兄弟姊妹資格認定。

二、符合本案資格認定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於收養關係存續中「無兄弟姊妹」者,自即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至各鄉市公所申辦113年度緩召5款新發生案件。

三、有關申辦事項可分別向戶籍所在地鄉市公所役政單位,或後備 指揮部洽詢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澎湖縣後備指揮部後管科承辦人:周至珍06-9263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