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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護對象

國軍身心障礙官兵、遺族及無依軍眷。

照護條件

1. 依軍人撫卹條例核定有案之國軍身心障礙官兵。

2. 服役三年以上國軍官兵之領有軍眷身分證遺族。

3. 國軍無依軍眷。

照護基準

不分階級一律核發新臺幣四萬元。

檢附資料

1. 申請表。

2. 撫卹令影本或經留守資訊系統列印之在卹人員電腦資料檔。

3. 亡故者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4. 申請人戶籍資料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 當事人於國外地區亡故者,申請人應檢附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之機構驗證證明書影本;於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亡故者,申請人應檢附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證明書影本。

6. 前述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有缺漏,且未於主管機關通知後六個月內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作業程序

1. 當事人亡故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其在臺之配偶、直系血親及繼子女提出申;單身亡故者,由其在臺之兄弟姊妹提出申請;當事人戶籍記事欄內之尚未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大陸地區配偶得委由在臺親友代為提出申請。

2. 各地區、縣(巿)後備指揮部留守科受理申請案件應先完成初審後,彙整送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審核。如有資料欠缺,應請申請人補正,並於補正後彙送留守處審核。

3. 各項照護金申請案件經留守處審核後,繕造核發名冊函送國軍薪俸資料管制組撥款電匯至委託郵局以薪資存款方式直接匯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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