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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護對象

未經政府機關收養之一等身心障礙國軍官兵,獨生子女應徵(召)致身心障礙,家庭貧困者。兼具前二款身分者,不得重複領取照護金。

照護條件

1. 身心障礙官兵本人因喪失各種功能,無法行動,須賴他人扶持。

2. 身心障礙官兵本人或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無力就醫。

3. 遭遇重大災害,或直系親屬死亡者。

4. 家庭貧困,子女尚在求學。

5. 獨生子女應徵(召)致身心障礙,家庭貧困,且有上述情形之一者,每年得給與新臺幣二千元以內之身心障礙官兵生活照護金。

照護基準

1. 身心障礙官兵本人因喪失各種功能,無法行動,須賴他人扶持或患重大疾病者,核發新臺幣三萬元。

2. 遭遇重大災害或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或死亡者,核發新臺幣二萬元。

3. 生活貧困,子女尚在求學者,核發新臺幣一萬元。

4. 獨子(女)應徵(召)致身心障礙,生活貧困,有前三項情形者,核發新臺幣二千元。

5. 申請人同時符合前述各項發給條件時,應擇一辦理,不得重複申領照護金。

檢附資料

1. 撫卹令影印本乙份。

2. 佐證資料(診斷證明、繳費收據、在學證明、死亡證明等)。

3. 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作業程序

1. 各地區、縣(巿)後備指揮部留守科受理申請案件應先完成初審後,彙整送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審核。如有資料欠缺,應請申請人補正,並於補
    正後彙送留守處審核。

2. 各項照護金申請案件經留守處審核後,繕造核發名冊函送國軍薪俸資料管制組撥款電匯至委託郵局以薪資存款方式直接匯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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