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免召基準 檢具證件
第一款:
患病不堪行動者
一、重大疾病,或有顯著傷殘,致不堪 行動
      ,在應召之次日起二日內無法行動者。
二、患有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經就
       醫尚未治癒者。
持有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地區級以上醫院開具之診斷書,或國軍各級醫院、直轄市、縣(市)衛生局、鄉(鎮、市、區)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核發之證明文件,均經該院(局、所)首長簽章且不得加註非訴訟用。
第二款:
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直系血親、配偶、直系姻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死亡,自死亡日起至出殯日止,正值召集期間者。 死亡證明書、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訃文,或村里長證明
應召員結婚登記或歸寧日期訂於召集期間或解召後三日內者。 喜帖或里(村)長證明書,結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完成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書面文件。
一、配偶妊娠,其預產期在召集期間前十四
      日內者。
二、在召集期間內,配偶分娩、流產未滿十
      四日或其預產期已過,仍未分娩者。
國軍各級醫院或公(私)立醫院(所)診斷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及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夫妻關係之書面文件。
父母、配偶、子女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患重傷病殘,須在召集期間內照顧者。 國軍各級醫院或公(私)立醫院(所)診斷證明書及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書面文件),經查證屬實。
第三款:
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 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經學校蓋章證明無訛),國外學校並須提出經外交部駐外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
第四款:
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
正值開會期中之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議員及鄉鎮市代表。 開會通知單及有關函件。
第五款:
因事赴國外者。
一、已出國(境)之後備軍人,確定無法於
      召集前返回者。
二、出國(境)日期正值召集期間者。
切結書,完成出國(境)申請之後備軍人須另檢附其他出國證明文件(護照影本、機票影本或購票證明、旅遊契約書或出差證明)。
第六款:
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經核准出國之外借船員、國輪海員正航行國外者,或其啟航日期正值接獲召集令之日起至召集期間者。 正航行國外者,檢具國營航業機關之證明文件;其輪船尚未啟航者,則應檢具港區檢查處之證明文件。
遠洋漁船船員,已出港無法歸航者,或其啟航出港日期正值接獲召集令之日起至召集期間者。 港區檢查處證明文件。
第七款:
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在監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感訓處分、留置或管收等裁判在執行中者。 裁判書、管收票及相關證明文件。
第八款:
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接獲召集令之前,因所乘坐之交通工具延誤,致無法在應召之次日起二日內報到者。 交通延誤地區憲警機關證明文件。
因遭受水災、風災、震災、土石流災害或其他天然災害、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致交通阻斷,無法在應召之次日起二日內到達。 當地憲警機關之證明文件。
因遭受水災、風災、震災、土石流災害或其他天然災害、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家庭財產損失慘重,在重建期間經調查屬實者。 村里長證明。
一、兄弟僅二人,同時應召,可擇一免除本
      次召集。
二、兄弟姐妹中,已有半數以上應徵召在營
      或為各軍事學校在學之學生者,亦可擇
      一免除本次召集。
全戶戶籍謄本及協議證明書。
一、無直系血親、配偶,而有十八歲以下未
      成年子女或二等親內之旁系血親需要本
      人獨自撫養,且家境貧困符合中低收入
      戶或低收入戶標準者。
二、撫養二個以上三歲以下幼童者。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其他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及中低或低收入戶相關證明。因撫養二個以上三歲(含)以下幼童者,應檢具里(村)長證明書或足資證明事實資料。
國家或私人機構舉辦之訓練或講習,未參加將導致其喪失就業機會者。 施訓單位證明文件及課程實施表。私人機構講習訓練,須檢具私人機構訓練(講習)計畫、受訓人員名冊,並於解召後十四日內,檢具結(完)訓證明。
參加專科以上學校招生考試、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或教師甄試,考試日期至考試前十日正值召集期間者。 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並於考試後七日內,檢具到考證明。
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服務中心聘任之輔導幹部,召集期間須執行有關召集事宜公務者。 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服務中心本年度任用命令。
參加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公(私)立毒品戒治機關之戒治療程,正值召集期間者。 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公(私)立毒品戒治機關之證明文件。
除以上符合免除召集基準者外,如有非本人不能處理之重大事故,經報請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者。 有足資證明之文件,並經地區後備指揮部調查屬實者。

 

更新時間 :  106-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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