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護對象

國軍在臺期間領卹期滿之遺族。

照護條件

  1. 作戰亡故國軍官兵之父母或未再婚之配偶。
  2. 因公亡故國軍官兵之父母或未再婚之配偶,生活貧困。
  3. 服現役滿二十年國軍官兵之遺族,不能自謀生活。
  4. 子女尚未成年,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至大學畢業為止。
  5. 獨生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未再婚配偶,不能自謀生活。
  6. 遭遇重大災害,或罹患重病,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

照護基準

  1. 將級:新臺幣四萬八千元。
  2. 校級:新臺幣四萬二千元。
  3. 尉級及士官長:新臺幣三萬八千元。
  4. 士官兵級:新臺幣三萬四千元。

檢附資料

  1. 申請表。
  2. 最近二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 生活貧困者,應檢具直轄巿、縣(巿)政府或鄉鎮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前一年度財稅證明。
  4. 未滿六十五歲,不能自謀生活者,應檢具身心障礙證明。
  5. 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繳費收據影本)。
  6. 年資證明、撫卹令及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經建檔列管後免附)。
  7. 申請人有遭遇重大災害情形時,受理申請之留守科應附親訪紀錄,述明情狀後,送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審核。

作業程序

  1. 各地區、縣(巿)後備指揮部留守科受理申請案件應先完成初審,如有資料欠缺,應請申請人補正,並於補正後彙送留守處審核。
  2. 各留守科對列管遺族、無依軍眷及身心障礙官兵應建檔列管,並隨時查核,有不合照護條件者,應隨時查報留守處辦理註銷。
  3. 各項照護金申請案件經留守處審核後,繕造核發名冊函送國軍薪俸資料管制組撥款電匯至委託郵局以薪資存款方式直接匯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更新時間 :  113-05-28
回到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