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護對象

中華民國87年6月30日以前核定作戰、因公之撫卹案,且仍在撫卹期間之國軍在臺遺族。

照護條件

  1. 國軍在臺遺族罹患重病、中風、癱瘓及身心障礙不能謀生或家遭變故子女幼小尚在求學生活困苦者,依遺族病困情形及實際需要,給與新臺幣二千元至二萬元。
  2. 屬同一照護對象及原因者,以給與一年一次為限。

照護基準

  1. 持有重大傷病卡、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個人年收入未達五十萬元者或年滿 65 歲以上者,核發新臺幣二萬元。
  2. 持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者,核發新臺幣一萬元。
  3. 持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者,核發新臺幣五千元。
  4. 術後化療、因病住院或手術,其醫療自付額扣除病房及伙食費後,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者,依其自付額核發新臺幣二千至二萬元 。
  5. 同一照護對象一年內核發金額不得逾二萬元;同一傷病原因一年以給與一次為限。

檢附資料

  1. 申請表。
  2. 撫卹令及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等影本。
  3. 重大傷病卡或核定通知書、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繳費收據、直轄巿、縣(巿)政府或鄉鎮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前一年度財稅證明等佐證資料。
  4. 申請人有家遭變故子女幼小尚在學生活困苦情形時,受理申請之留守科應附親訪紀錄,述明情狀並填列照護金建議金額,送留守處審核。

作業程序

  1. 各地區、縣(巿)後備指揮部留守科受理申請案件應先完成初審後,彙整送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審核。如有資料欠缺,應請申請人補正,並於補正後彙送留守處審核。
  2. 申請案件經留守處審核後,繕造核發名冊函送國軍薪俸資料管制組撥款電匯至委託郵局以薪資存款方式直接匯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更新時間 :  11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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