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儘召申請,緩召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逐、儘召由人事單位提出申請至111年6月30日止,逾期均不受理補辦。凡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4至5款;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4款之1者,請向戶籍所在地服務單位申請或來電洽詢本部(02-23112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