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發生軍民糾紛,為維護自身權益,可否對於部隊提出陳情?要以何方式提出?
依據「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國防部提出之具體陳情。陳情之方式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且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 (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一旦接獲陳情案件,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即應指派人員專責辦理。
問題2:軍車與民車發生車禍,若鑑定結果軍車有過失,應如何求償?
車禍肇事賠償責任,當以駕駛人有過失為前提,如軍車與民車發生車禍,若經鑑定結果軍車有過失,則軍車之派遣單位負有國家賠償責任,可以提出書狀向該單位請求損害賠償(詳參國家賠償篇);另若致人死傷,則軍車之駕駛另涉有「業務過失傷害」或「業務過失致死」刑責。
問題3:現役軍人因感情糾紛,威脅女友將公布其私密照片,要如何求助?
現役軍人以公布裸照,威脅前女友之行為,涉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如在其女友不知情下進行偷拍,則另涉刑法第315條之一第2款「窺視竊聽竊錄」罪嫌,可檢附具體事證向司法機關告發,惟該員之行徑已屬敗壞軍紀行為,亦得具證向其所屬單位反應協處,而單位應由軍紀監察單位調查後,若認有過犯實據,得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予以行政處分。
問題4:現役軍人與女友分手後,經拒絕仍強行進入該女住宅,要如何處理?
依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為無故侵入住宅罪。所謂「無故侵入」,只要無法律上正當理由,未得到或是違反居住權人之意思而進入他人住宅,足以構成;因此,若非法律上正當理由,未獲住屋權人(或同住人)之同意,仍不得擅行進入,可檢附具體事證向司法機關告發,惟該員之行徑已屬敗壞軍紀行為,亦得具證向其所屬單位反應協處,而單位由軍紀監察單位調查後,若認有過犯實據,得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予以行政處分。
問題5:現役軍人與未滿20歲尚在就學之女子交往,竟拐帶女學生離家不歸,父母親要如何處理?
現役軍人若與未滿20歲之女學生交往,得其同意而引誘其離家出走,觸犯刑法上之「和誘」罪,如果脫離家庭之目的在於發生性關係,則會構成「加重和誘」罪,可檢附具體事證向司法機關告發,若女方年齡未滿16歲,則另構成「與幼年男女性交」罪。惟該員之行徑已屬敗壞軍紀行為,亦得具證向其所屬單位反應協處,由單位軍紀監察單位調查後,若認有過犯實據,得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予以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