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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義務知多少

問題1:訴願之意義為何?

所稱「訴願」者,係指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所作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或者對於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若法令未規定,則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損害時,請求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審查該處分是否合法、適當,並為決定之救濟制度。當一般人對於行政處分有所不服時,一定要經過訴願機關作成訴願決定,若訴願遭駁回,始有進入司法程序的可能。

問題2:軍人提起訴願之範圍為何?

訴願之客體主要為「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訴願法第3條就行政處分亦為相同定義,依近年大法官解釋及行政爭訟實務,軍人因受行政處分對其身分變更(如免職)、財產損害(退休金核發、減薪等)及其他依個案認定影響官兵權益重大之情形,均可提起訴願救濟。

問題3:訴願應如何提起?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1. 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有訴願代理人者,亦同。
  2. 原行政處分機關。
  3. 訴願請求事項。
  4. 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5. 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6. 受理訴願之機關。
  7. 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8. 年、月、日。
  9.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問題4:訴願結果若為有理由,應如何處理?

受理訴願機關若認為訴願無理由者,即應以決定駁回之;惟若認為訴願有理由時,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不過,須注意在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問題5:何謂「行政訴訟」?其種類有哪些?

  1. 所謂「行政訴訟」者,按憲法第16條關於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範,則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若導致人民權益受有侵害時,即得依照行政訴訟法之規定,請求行政法院以裁判方式予以救濟之謂。
  2. 行政訴訟之種類包括:
    • 撤銷訴訟: 係指對於違法侵害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行政處分,請求行政法院予以撤銷或變更之行政訴訟而言。
    • 課予義務訴訟: 即人民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命行政機關應作成行政處分,或應作成特定內容處分之訴訟而言。
    • 確認訴訟: 包含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違法訴訟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
    • 一般給付訴訟: 係指基於公法上之原因,請求行政法院命對造為一定給付之訴訟而言。
    • 其他種類: 包含維護公益訴訟、選舉罷免訴訟及團體訴訟等等。

問題6:如果遭到不適服現役處分,想要申請權益救濟,要怎麼做呢?

  1. 受評人於接獲核定權責單位正式行文通知30日內,如不服評議,得向「核定權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再審議,而非向「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或「訴願會」申訴。
  2. 如果向「核定權責單位」申請再審議後,仍然是「不適服現役」,單位就會開始辦理相關退伍與離營作業,當收到退伍命令的時候,就是已直接影響到憲法所保障服公職的權利,可以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向國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如果訴願決定後,仍然對訴願決定不服,也可以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提起行政訴訟。

問題7:「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受理範圍為何?

「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受理範圍,依國軍官兵權益保障會審議要點第3點規定為:遭受不當管理措施或處置之案件、因公涉訟輔助申請之案件、其他個人權益受損之案件等三類。一旦官兵權益遭受侵害時應先向管轄的權保會申請(各司令部、參謀本部、政戰局及國防大學),如不服處理者,得向國防部權保會申請再審議,其目的在使官兵能多一層救濟管道,避免一審定案;各權保會均設置有服務窗口,受理官兵申請權益保障案件,發給申請人受理案件證明書,並由秘書處登錄管制。

問題8:對於判決確定前受到之行政懲處,可向權保會申起救濟嗎?

可以。雖然當事人有案件仍在偵查、審判程序中,但為符合權保會係為保障官兵權益之本旨,只要該過犯之「懲罰」是「不須」以犯罪是否成立加以判斷的,而受到權益損害之處分,就可在受處分30日法定期間內向權保會提出權益救濟之申請。

問題9:申請權益保障有期限限制嗎?

依「實施要點」規定,權益保障案件,是對處分機關(單位)作成之處分不服者,應該從收到處分的第2天起30日內,向管轄之機關、學校權保會(各司令部、參謀本部、政戰局及國防大學)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 以書面郵寄申請的,以郵戳日期為準,以電話提出者或親自到會申請者,以來電或面交書面資料日期為基準,要注意的是以電話申請者,還是要儘快將書面資料寄(送)交受理的委員會辦理。
  2. 如果因為仍在處分機關(單位)任職不宜提出者,可以在調離(退)職的第2天起30日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而且必須要解釋說明「不宜提出」的理由,以及指出證明理由的方法。

問題10:如果我因執行公務而被告要打官司,該向誰申請輔助?

依「國軍人員因公涉訟輔助申請作業規定」第3點,國軍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依下列所定機關申請因公涉訟輔助:

  1. 國防部暨所屬幕僚單位、直屬機關 (單位) 、軍事學 (院) 校人員,向管轄之機關、學校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秘書處提出申請。
  2. 各軍司令部暨所屬單位、軍事學 (院) 校服務者,向所屬司令部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秘書處提出申請。

問題11:「因公涉訟」案件可以申請輔助範圍如何?

「因公涉訟輔助」是針對「『國軍人員因公涉訟輔助申請作業規定』第2點所規定之各類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告訴人、自訴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為案件申請範圍。

問題12:被告收到法院傳票,部隊應否給予公假前往開庭?

部隊長需辨明傳票是否正確合法,傳票上應記載事項是否正確詳實有無偽造、變造或向傳喚機關查詢(如被告姓名、案由、傳喚時間等),如經核對後係屬合法傳喚,部隊長應給予該員公假前往,至於是否派員陪同前往,由各單位視勤務狀況斟酌考量。

問題13:法律新制-聲押不夜審?

我國業於98年7月8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7901號令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 93條有關「法院受理羈押之聲請」的規定,亦即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5、6項規定:「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即偵查訊畢之聲押、不能具保等情形之聲押、不屬少年及軍法案件之聲押)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或深夜始受理聲請者,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但書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且刑事訴訟法第 93條自99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自99年1月1日開始,(軍、司法)法院於深夜11時以後才受理的羈押聲請案,或至深夜11時仍無法訊問完畢時,被告、辯護人(例如律師)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可以請求法院暫停訊問,延後到隔天早上8時以後再行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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