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具徵租用程序

說明:

  1. 各支援救災單位提出需求,由縣、市政府統一檢討編制裝備及開口契約廠商救災物資及車機具,並分配需求單位,仍無法滿足需要時,由縣、市政府授權委託縣、市後備指揮部協助租用獲得。
  2. 縣、市後備指揮部向地方政府取得秘書長以上首長簽署之「授權委託書」,作為地方政府調、租用救災物資及車機具之作業依據。
  3. 縣、市後備指揮部依「立即可用救災車、機具編管資料」、「廠商聯絡名冊」及「救災物資及車輛、工程重機械評(議)價資料」聯繫物業主,協調救災物資及車機具調租用事宜。
  4. 縣市指揮部指派專員通知、掌握及引導車輛、機具業主,依指定時間及地點,辦理報到與交付手續,並定時與縣市指揮部及災害應變中心通聯回報車機具動態與安全狀況。
  5. 連絡官適時報告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派憲、警單位前往災區週遭實施交通管制,以提昇救災機具報到時效及任務遂行。
  6. 連絡官會同縣市長授權代表,至指定地點開設徵集場,實施簽約事宜。
  7. 由甲方(縣市長授權代表)、乙方(物業主)簽訂契約,丙方(鄉鎮連絡官)證明,完成簽約後,並依縣市政府分配由救災單位派員接收運用。
更新時間 :  1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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