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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眷福利權益

服務對象

現役志願役官士兵。

檢附資料

  1.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 結婚證書。
  3. 申請人印章。

承辦單位

官兵服務單位

說明

  1. 結婚之日起三個月內,由當事人服務單位向財勤單位提出申辦,僅發志願役現役軍人。
  2. 補助當事人二個月本俸;按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本俸為準。
  3. 結婚雙方同為軍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4.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更新時間 :  1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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