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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車輛種類
行政車
:軍車以懸掛軍字號牌或民用號牌之民用型車輛。軍字號以英文字母開頭,例軍A-12345或AMG-1234。
戰鬥車
:軍車以噴用軍字號牌之戰術型車輛。軍字號以阿拉伯數字開頭,例軍2-12345。
機車
:機車以懸掛軍字號牌及民用號牌之車輛。軍字號英文字母開頭,例軍G-80123或MHK-6807。
其他
:無行照及車牌之動力機械,由監理機關核發臨時通行證,或因救災、疏濬、外(離)島基地訓練等任務,奉權責單位核准,需動用工兵動力機械,比照戰鬥車辦理保險。
保險範園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人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凡依規定辦理投保之軍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體傷、失能、死亡及財物毀損等意外事故,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由承保公司負責賠償。
作業規定用詞定義
交通事故:係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單一事故:係指單一軍車造成交通事故引起之人員傷亡。
受害人:係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
加害人:係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
保險人:係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得營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保險業。
請求權人,係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者本人。
因軍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除依第三人責任險給付從其契約外,其順位如下:
父母、子女及配偶。
祖父母。
孫子女。
兄弟姐妹。
同一順位之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所定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保險單位區分
承保軍車之保險公司為保險人,於本規定稱承保公司。
後備指揮部統一辦理軍車保險,為投保單位。
各旅級(含比照上校編階主官)以上層級業管單位為要保單位。
各車屬單位為被保險單位。
投保作業程序
年度投保:
各保險車輛依法應投保全年度強制險,行政車輛及戰鬥車輛並應投保全年度第三責任險。
由要保單位每年九月前,依主件系統列管車輛,繕製軍車要保申請冊,經各司令(指揮)部審核後,向後備指揮部辦理投保。
臨時投保:
各保險車輛未及辦理前款年度投保者,應採臨時投保方式辦理。
各要保單位依主件系統列管車輛,登錄軍車保險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車保系統),依系統格式繕造或匯入,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向後備部辦理投保作業。
各被保險單位因救災、疏濬、外(離)島基地訓練等任務需動用之動力機械,應依實際需求由權責單位核准,於任務前二週(遇緊急申請得以傳真方式提出,惟須於起保日前一天獲得後備部確認,以明責任),向後備部投保軍車保險,不得為求方便而連續申請。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急救受傷人員:應請求消防單位派遣救護車或利用其他交通工具,先將傷者護送附近醫院治療。
保持現場:駕駛、車長(乘員)應立即通知就近憲警及車屬單位派員到場協助處理,記錄人員傷亡及財損程度,及蒐集現場佐證資料並拍照存證。
事故報告:
駕駛應詳填九一表,於二十四小時內,循行政系統呈報旅級(或比照單位)以上層級核備。
各地區憲兵隊接獲轄區交通事故通報時,應填製二八五表,於二十四小時內呈報憲兵指揮部,副送車屬單位、其上級司令(指揮)部(國防部直屬單位以少將編階主官以上層級)業管單位列管。
保險理賠申請:軍車交通事故後五日內車屬單位備妥行車執照、軍用駕照、憲兵隊二八五表或向警察機關申請相關資料及理賠申請書,向承保公司各縣(市)營業窗口辦理出險作業,並副知要保單位。
過失責任鑑定:警方先行處理案件,由地區憲兵隊主動辦理案件轉移及列管。雙方對憲警責任判定無異議時,可循相關法令進行和解;有異議時,可由地區憲兵隊、車屬單位或請求權人移(申)請,或由司法機關囑託當地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簡稱鑑定會)鑑定。仍有異議,得於收受鑑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該轄區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簡稱覆議會)申請覆議。
軍車交通事故應依據過失責任鑑定及法院裁定文件估算賠償金額,並儘量以保險金額範圍內為之。
承辦單位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保險科)
電話:(02)23825718
傳真:(02)23826924
地址:10000臺北中正郵政第90411號信箱
更新時間 :
11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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