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免役作業

  • (一)法令依據:
    1. 兵役法第29條。
    2. 兵役法施行法第34條。
    3.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38、39條。
  • (二)受理對象:後備軍人因病或受其他傷害不堪服役者申請體位變更作業。
  • (三)檢附資料:
    1. 公、私立醫療機構最近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1份、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退伍證件影本、當事人私章及申請書。
    2. 持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檢(複)查醫院診斷證明書、兵役(甲種)用診斷證明書、國私章及申請書。 軍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者,得免參加體檢。但持身心障礙手冊及重大傷病卡者,仍應檢附前述診斷證明書,俾利體位判等。
  • (四)申辦方式:
    1. 本人或家屬至戶籍地縣市指揮部服務台申辦。
    2. 郵寄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辦。
  • (五)完成時限:60天

二、回役(復職)作業

  • (一)法令依據:
    1. 兵役法。
    2. 兵役法施行法。
    3.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4.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5.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6.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7.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 (二)受理對象:
    1. 義務役官、士、兵暨志願士兵於停役原因消滅。
    2. 「應補服兵役義務役役期之警官(察)國防訓儲預官(士)」者。
    3. 志願役軍士官停役屆滿(撤職滿1年、休職及其他因素停役未逾3年)回役復職。
  • (三)檢附資料:
    1. 申請書。
    2. 停役令(撤職令)或停役公文、應補服役期之證明。
    3. 出監(所)證明。
    4. 交保、責付、不起訴判決書。
  • (四)申辦方式:本人或家屬檢附佐資至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台申辦。
  • (五)完成時限:60天

三、禁役作業

  • (一)法令依據:
    1. 兵役法第5條。
    2.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3條。
    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6條。
    4.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 (二)受理對象:後備軍人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或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3年者(含感訓處分)。
  • (三)檢附資料:軍、司法機關「判決書」、「執行指揮書」、「刑案紀錄」或「出監證明(通報)」。
  • (四)申辦方式:本人或家屬檢附佐資至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台申辦。
  • (五)完成時限: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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