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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免役作業
(一)法令依據:
兵役法第29條。
兵役法施行法第34條。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38、39條。
(二)受理對象:後備軍人因病或受其他傷害不堪服役者申請體位變更作業。
(三)檢附資料:
公、私立醫療機構最近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1份、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退伍證件影本、當事人私章及申請書。
持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檢(複)查醫院診斷證明書、兵役(甲種)用診斷證明書、國私章及申請書。 軍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者,得免參加體檢。但持身心障礙手冊及重大傷病卡者,仍應檢附前述診斷證明書,俾利體位判等。
(四)申辦方式:
本人或家屬至戶籍地縣市指揮部服務台申辦。
郵寄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辦。
(五)完成時限:60天
二、回役(復職)作業
(一)法令依據:
兵役法。
兵役法施行法。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二)受理對象:
義務役官、士、兵暨志願士兵於停役原因消滅。
「應補服兵役義務役役期之警官(察)國防訓儲預官(士)」者。
志願役軍士官停役屆滿(撤職滿1年、休職及其他因素停役未逾3年)回役復職。
(三)檢附資料:
申請書。
停役令(撤職令)或停役公文、應補服役期之證明。
出監(所)證明。
交保、責付、不起訴判決書。
(四)申辦方式:本人或家屬檢附佐資至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台申辦。
(五)完成時限:60天
三、禁役作業
(一)法令依據:
兵役法第5條。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3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6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二)受理對象:後備軍人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或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3年者(含感訓處分)。
(三)檢附資料:軍、司法機關「判決書」、「執行指揮書」、「刑案紀錄」或「出監證明(通報)」。
(四)申辦方式:本人或家屬檢附佐資至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台申辦。
(五)完成時限: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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