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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兵服務軍職經歷證明
(一)法令依據:
陸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及查證作業規定。
後備軍人管理教範。
(二)受理對象:退除役官兵。
(三)檢附資料:
申請書。
退伍令影本。
相片二張。
私章。
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申辦方式:本人親辦或郵寄申請均可(可跨縣、市辦理)。
(五)完成時限:30天
二、公務人員任(遴)用之軍職經歷查註
(一)法令依據:
兵籍規則。
陸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及查證作業規定。
(二)受理對象:退除役官兵(限任公職者)。
(三)檢附資料:
申請書。(敘明戶籍登記或學資歷證件上記載錯誤情形,申請更正事項或其他詳確用途)。
退伍令影本。
當事人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
公務人員履歷表二份。
私章。
查註單位認有必要時,得檢送戶籍謄本乙份。
(四)申辦方式:本人親辦或郵寄申請均可(可跨縣、市辦理)。
(五)完成時限:30天
三、一般兵籍資料發證
(一)法令依據:
兵籍規則。
陸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暨查證作業規定。
(二)受理對象:退除役官兵。
(三)檢附資料:
申請書乙份。
兵籍資料或兵籍資料謄本。
初次申報及現行戶籍謄本各乙份。
最近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
退除役人員應檢送退伍(除役)證件。
(四)申辦方式:本人親辦或郵寄申請均可(可跨縣、市辦理)。
(五)完成時限:30天
(六)申請文件下載:
申請書
四、協辦八二三戰役身分核認作業
(一)法令依據:國軍八二三戰役及其他關係國家安全重要戰役參戰官兵核認作業規定。
(二)受理對象:
國軍八二三戰役(中華民國四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至十月六日止)或其他經國防部核定關係國家安全重要戰役期間,直接參加作戰之退除役官兵。
於前目戰役期間前退伍因戰火滯留金門參加戰役及海、空軍於戰役期間,越過海峽中線執行作戰任務之人員,視同直接參加作戰之退除役官兵
(三)檢附資料:
申請書。
調查表。
身分證影本。
私章。
退伍證件影本。
檢附證件不全及無佐證資料可稽者由當事人立切結書及檢具其服役時長官或在營同事(經查證有案者2人)之簽署保證,並經法院認證。
(四)申辦方式:本人親辦(可跨縣、市辦理)。
(五)完成時限:採隨到隨辦,審查所需時間約60天。(需函轉至原司令部審核)
(六)申請文件下載:
協辦823戰役身分核認作業申請書
協辦823戰役身分核認作業調查表
協辦823戰役身分核認作業切結書
五、陸軍第一特種兵榮譽證及紀念章核發作業
(一)法令依據:陸軍第一特種兵榮譽證及紀念章核發作業規定。
(二)受理對象:以陸軍第一特種兵之退除役官兵為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服役時間:中華民國五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七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服役役別:義務役。
服役年限:連續服役三年。
服役機關(單位):以陸軍第一特種兵身分,服役於前陸軍總司令部、前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中央單位等。
亡故人員及服陸軍第一特種兵期間辦理緩召、轉服志願役人員均不納入前項核發對象。
(三)檢附資料:
陸軍第一特種兵調查表(一)二份。
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如委託他人代辦者,並應檢附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退伍令、解除召集證明書等影本各一份或相關資料(如:人事命令)正本:各項證明資料應以國防部、各司令部或相關軍事機關存管之原始(兵籍)資料,或申請人檢具國軍各權責機關(單位)發布之命令(文件)為準。
(四)申辦方式:自10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由申請人或委託人向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五)完成時限:隨到隨辦。
(六)申請文件下載:
陸軍第一特種兵調查表(一)(申請資料齊全,經各縣市指揮部比對兵籍表審核無誤者)
陸軍第一特種兵調查表(二)(有檢附退伍證件,但無兵籍表佐證或兵籍表未註明「特種兵」或「陸軍第一特種兵」者)
切結書(檢附證件不全或無遷徙紀錄、兵籍表等佐證資料可稽,僅填寫調查表一者,由服役時在營同事一人或戶籍地村(里)長簽署保證(將影本浮貼於切結書佐證)
陸軍第一特種兵榮譽證補(換)發
六、中華民國保衛臺灣紀念章轉發作業
(一)法令依據:中華民國保衛臺灣紀念章頒給作業規定。
(二)受理對象:
民國38年後參加歷次保衛臺灣作戰陣亡、負傷、被俘不屈歸來及參戰有功官兵(查有獎勵紀錄)或其遺族。
美軍協防臺灣期間參與作戰陣亡、負傷及有功人員(查有獎勵紀錄)或其遺族。
其他參與作戰之金、馬自衛隊或民人陣亡、負傷及有功人員(查有獎勵紀錄)或其遺族。
(三)檢附資料:
申請書乙份。
參戰證明資料或史料
已故參戰官兵、金、馬自衛隊隊員,由遺族(二等親以內)提出申請,請提供申請人與已故參戰官兵、金、馬自衛隊隊員之親屬證明資料。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申辦方式:本人親辦(可跨縣市受理)。
(五)完成時限:採隨到隨辦,審查所需時間約60天。(需函轉至原司令部審核)。
(六)申請文件下載:
中華民國保衛臺灣紀念章申請表
七、外島服務紀念章補發作業
(一)法令依據:國防部令頒「有關曾服務金馬地區已退官兵補發紀念章作業事宜」。
(二)受理對象:民國46年後凡曾服役於金門、馬祖、東引、烏坵、東沙、南沙等地區及其各週邊島嶼之志願役及義務役官士兵,年資屆滿一(半)年者。
(三)檢附資料:
申請書乙份。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申辦方式:本人親辦(可跨縣市受理)。
(五)完成時限:採隨到隨辦,審查所需時間約60天。(需函轉至原司令部審核)。
(六)申請文件下載:
外島服務紀念章申請表
八、中華民國雲南反共救國軍紀念章頒給作業
(一)法令依據:國防部令頒「中華民國雲南反共救國軍紀念章頒給作業規定」。
(二)受理對象:民國 38 年後,參與「雲南反共救國軍」之官、士、兵或其直系遺族(每戶以乙座為限)。
(三)檢附資料:
申請表。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請張貼於申請表)。
軍職證明資料。
已故官兵由遺族(直系親屬)提出申請,請提供申請人 與已故官兵之親屬證明資料。
(四)申辦方式:本人或遺族親辦(可跨縣市受理)。
(五)完成時限:採隨到隨辦,審查所需時間約60天。(需函轉至審查單位核認)
(六)申請文件下載:
中華民國雲南反共救國軍紀念章申請表
更新時間 :
11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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