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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訓練
後備戰士
國軍114年「後備戰士」實施作法
一、「後備戰士」實施作法:以提升國軍整體戰力為目的,招募「後備戰士」納入國軍部隊編組,由海軍、空軍、資通電軍及後備指揮部之特戰、水中爆破、兩棲偵搜、飛行、修護、資訊、動員、步兵、迫砲等專長之志願役後備軍人,以助戰時動員後,立即形成戰力。
二、「後備戰士」招募員額:114年計招募32個單位、27種專長、305員,詳細的招募單位、階級、專長及員額,請參閱「
招募資訊
」。
三、「後備戰士」招募資格:服現役期滿之志願役現役軍人(退伍前3個月可受理報名)及退伍(含志願入營解除召集)後12年內之志願役後備軍人(除役前3年不受理報名),符合招募階級及專長者。者。
四、「後備戰士」招募條件:在滿足招募資格下,尚須符合下列招募條件:
(一)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
(二)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體格編號1或2;如為空勤專長者,須符合「國軍航空醫務教範」之空勤體格標準第Ⅱ類。
(三)考績:離營前最後3年考績,至少2個甲等以上、1個乙上。
(四)品德:5年內未受徒刑、拘役、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感訓處分、觀察勒戒等裁判之宣告,並依「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定」完成審查。
五、「後備戰士」申請程序: 報名程序區分現役軍人退伍轉服及後備軍人志願入營2種:
(一)退伍轉服:志願役現役軍人役期屆滿前3個月內,向需求單位提出服「後備戰士」申請。
(二)志願入營:志願役後備軍人向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提出服「後備戰士」申請。
申請後,由受理單位辦理初審(含國籍、體格、考績及品德等),需求單位辦理複審(含單位、階級、專長及員額等),並由所屬司令(指揮)部審查核定。
六、「後備戰士」在營日數:採「每月入營2日、每年1次演訓」之原則返營服役,另因部隊任務及軍事專業需要時,得調整在營日數,並配合任務於平日或假日入營,全年應在營服役29日(含)以上。
七、「後備戰士」在營時間:以入營日08時至離營日17時,期間應依單位任務及演訓需求留宿,並配合部隊管理。
八、「後備戰士」事故處理:
(一)無法入營:「後備戰士」因故無法入營時,應於原訂入營日期前向服役單位提出請假申請,並依部隊再次規定日時入營,如仍未入營,每年逾4日以上者,列入人事考核運用參考。
(二)災害發生:擔任後備戰士人員,於災害發生期間如為服役所定日期,除交通受阻或本人為受災戶等情形外,仍應依時報到入營,另已在營之「後備戰士」,得納為災害防救兵力;未在營者,服役單位應與其聯繫,鼓勵其參與災害防救。
(三)退場機制:
「後備戰士」因故申辦提前解除召集者,應列入人事考核運用參考,當年度不再受理服「後備戰士」申請。
「後備戰士」違犯法令規範及契約所定義務時,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30條及第31條規定,由部隊召開評議會,情節嚴重者得提前解除召集及終止契約,並不再受理服「後備戰士」申請。
九、「後備戰士」出入境管制措施:
(一)大陸地區:參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部頒「從事國防事務現職及退離職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於服「後備戰士」契約期間不得進入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含轉機)。
(二)其他地區:非在營服役契約期間出(國)境時,比照「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程序,於出國前20日向服役單位提出申請,核定後並應線傳通報內政部移民署解除該次出(國)境管制。
(三)服「後備戰士」契約期間,經權責單位核定涉及國家機密者,於契約終止後,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部頒「國防部所屬經核定涉及國家機密退離職人員建檔管制出境及申請出境紙本作業規定」,應辦理出(國)境及赴陸管制事宜,管制期間一律為3年,必要時得延長1次,但不得逾3年。
(四)「後備戰士」契約期間未經核准而擅自出(國)境或逾越核准地區、未經許可赴陸者,依相關法令所訂罰則辦理。
十、「後備戰士」身分轉換:「後備戰士」在營期間(含留宿)具有現役軍人身分,依法享有相關權利與義務,故須遵守國家法令及對公務保守機密之責任;離營後恢復後備軍人身分。
十一、「後備戰士」薪資待遇:
(一)薪資:「後備戰士」發給「日薪」,依志願役現役軍人給與基準,以退伍時階級、俸級之當月全月待遇總額(含本俸、專業加給、志願役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支。
(二)「後備戰士」每月領取薪資及勤務加給之合計數額,不得高於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目前為 3 萬 7,000 元)。
(三)勤務加給:「後備戰士」依所調占之編制員額(維持員額)及在營天數比例,以臨時召集方式入營時,得按所任職務種類及性質支領不同之加給
(四)主副食費:比照現行「國軍官兵主副食計價基準」辦理。
(五)交通費:每次「入營」及「離營」由戶籍地至服役(召集)地之交通費,按所搭乘之公、民營客運汽車、鐵路之票價核發,但搭乘飛機、高鐵及船舶者,僅得按同路段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另外、離島須搭乘飛機及船舶者不在此限;另以工作地報支者,應檢附工作地證明,且以國內地址為限。
十二、「後備戰士」福利待遇:
(一)保險撫卹:
服役單位應於收到「後備戰士」核定命令後,依「軍人保險條例」及「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後備戰士」要保作業,並依「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作業實施規定」辦理意外險投保;執行特殊勤務人員,應辦理國軍特殊勤務團體意外保險。
「後備戰士」在營期間因故傷亡,依軍人撫卹條例、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軍人保險條例、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軍人保險業務手冊、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作業實施規定,辦理撫卹、保險等相關事宜。營後恢復後備軍人身分。
(二)住宿優待:「後備戰士」持軍人身分證住宿可至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會及私營飯店(限現役軍人享優惠者)等處合約飯店,享有與現役軍人相同優待。
(三)國軍醫療院所就醫收費優免:
在營期間:「後備戰士」持軍人身分證赴國軍醫院就醫,佐附單位開立之在營證明書者,享有與現役軍人相同收費優免。
非在營期間:「後備戰士」持軍人身分證赴國軍醫院就醫,享有免收門診及急診掛號費之優待。
十三、「後備戰士」報名體檢: 後備軍人最後1次體檢表,在1年內不用實施體格檢查,體檢表已超過1年者仍須實施體檢。
十四、「後備戰士」在營訓練方式
(一)各需求單位應於「後備戰士」入營後即依招募專長實施複訓鑑測及完成合格簽證,並於安全規定下達後,納入單位訓用人力編組運用,同時結合單位駐地、專精、基地訓練及專業專長(如山地作戰訓練、水域作戰訓練、專業維保)等需求,使其可立即執行任務,且藉「經驗傳承」及「培養後進」方式,延續高專人力運用週期,惟不得因「後備戰士」人員管理問題,衍生單位額外負擔。
(二)各項戰備整備任務執行,每年應配合年度重大演習(漢光、同心)期程,完成連續7天在營服役乙次。
(三)「後備戰士」在營期間應配合部隊管理實施留宿,並依國軍內部管理工作與警衛勤務等教範實施外散(宿)及服勤衛哨勤務。
十五、依「後備軍人召集獎金核發及志願參加召集辦法」相關規定:
(一)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合計達5次者,自第5次起,每次完成訓練後,由召訓機關或部隊發給召集獎金新臺幣5,000元。
(二)召集次數計算基準如下:
後備戰士均採臨時召集入營:
入營29 日以上,以1次計算。
同年度接受教育召集之日數,納入前目計算。
十六、「後備戰士」諮詢及服務電話:
免費諮詢服務電話:0800-202-125(自動轉接當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單位
電話
單位
電話
宜蘭縣後備指揮部
03-9358059
南投縣後備指揮部
049-2233094
基隆市後備指揮部
02-24656825
彰化縣後備指揮部
047-284823
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02-26323842
雲林縣後備指揮部
05-5322840
新北市後備指揮部
02-22669025
嘉義後備指揮部
05-2287081
桃園市後備指揮部
03-3775443
臺南市後備指揮部
06-2814530
新竹後備指揮部
03-5716066
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07-3725915
花蓮縣後備指揮部
03-8358023
屏東縣後備指揮部
08-7558069
連江縣後備服務中心
0836-25299
澎湖縣後備指揮部
06-9275693
苗栗縣後備指揮部
037-334384
臺東縣後備指揮部
089-231892
臺中市後備指揮部
04-23134833
金門縣後備服務中心
082-324604
更新時間 :
11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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