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申請
澎湖縣後備指揮部115年度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宣導資料
一、115年度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申請作業自114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接受申請。
二、凡具有後備軍人與補充兵身分,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下列情形之一者,請依限辦理申請;原已核准緩召在案,其有效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止之人員,如緩召原因繼續存在者,亦請依限辦理延長時效:
(一)第2款:「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二)第3款:「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
(三)第4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b、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c、兄弟姊妹,均未滿20歲。
d、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且其家屬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1)均屬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
(2)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
(四)第5款:「無兄弟姊妹,生(養)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若為養子女,以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
三、另儘後召集4款「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依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4款之規定,請至鄉市公所辦理,申請期限至5月31日止。
四、有關申辦事項可分別向服務機關或戶籍所在地鄉市公所役政單位,或後備指揮部洽詢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澎湖縣後備指揮部後管科承辦人:周至珍06-9263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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