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祠祀葬厝介紹

* 簡介

新北市政府為紀念國民革命烈士及忠勇義士,發揚犧牲助人之大愛精神,特設立忠烈祠;民國42年為辦理忠烈祠相關事務成立忠烈祠管理所,忠烈祠建物為日治時期之神社,64年拆除改建為現有之中國宮殿式建築,範圍包括正殿、陪殿、圍牆、山門、牌樓及庭園等,殿宇雄偉壯觀,古色古香;庭園綠草如茵,花木扶疏,為淡水名勝之一,素有「烈祠松濤」之美稱。

 

新北市忠烈祠介紹
* 入祀事蹟
  1. 殉職官兵有下列事蹟之ㄧ者,得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
    • (1)身先士卒衝鋒陷陣者。
    • (2)殺敵致果建立殊勳者。
    • (3)守土盡力忠勇特著者。
    • (4)臨難不屈或臨陣負傷不治者。
    • (5)其他忠烈行為足資矜式者。
  2. 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有冒險犯難執行職務或其他忠烈事蹟,足資矜式者,得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
  3. 殉難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
    • (1)身先士卒衝鋒陷陣者。
    • (2)組織民眾協助軍隊工作或執行軍隊命令者。
    • (3)刺殺敵方酉目者。
    • (4)破壞敵方重要交通路線者。
    • (5)焚毀或破壞敵方工廠倉庫及其他重大軍用物資者。
    • (6)破壞敵方之間諜組織者。
    • (7)被擄不屈者。
    • (8)救護作戰官兵者。
    • (9)其他忠貞事蹟,足資矜式者。
* 入祀程序
  1. 忠烈殉職官兵:由其原屬部隊填具事蹟表並造具清冊,報由國防部轉內政部核准。
  2. 忠烈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或義勇消防人員:由原屬警察、消防機關填具事蹟申請表並造具清冊,報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轉內政部核准。
  3. 其他忠烈殉職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由原屬機關或委託機關填具事蹟表並造具清冊,報由各該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核准。
  4. 忠烈殉難人民:由其事蹟表駐地、殉難地或原籍地之公正人士或鄉鄰親屬填具事蹟表,報當地地方政府調查屬實後,在縣(市)由縣(市)政府報內政部,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報內政部核准。
* 聯絡資訊

新北市忠烈祠: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巷31號、02-26230398

更新時間 :  11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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