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祠祀葬厝介紹

:::
* 簡介

宜蘭縣忠烈祠位於宜蘭縣員山公園內山丘上 ,原名宜蘭神社,是臺灣最早設立的地方神社,建於民國7年(公元1918年),為日治時期皇民化運動的代表建築,光復後將日式改建為中式祠堂,更名「忠烈祠」,山丘下方的神社參道及林園,則被改建為「興國新村」,安置當時由大陸撤退來臺的軍民。民國62年政府將此地規劃為員山鄉都市計劃公園預定地,民國85年拆除地上物;次年,員山公園落成。

宜蘭縣忠烈祠照片
* 入祀事蹟
1.殉職官兵有下列事蹟之ㄧ者,得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
(1)身先士卒衝鋒陷陣者。
(2)殺敵致果建立殊勳者。
(3)守土盡力忠勇特著者。
(4)臨難不屈或臨陣負傷不治者。
(5)其他忠烈行為足資矜式者。
2.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有冒險犯難執行職務或其他忠烈事蹟,足資矜式者,得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
3.殉難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
(1)身先士卒衝鋒陷陣者。
(2)組織民眾協助軍隊工作或執行軍隊命令者。
(3)刺殺敵方酉目者。
(4)破壞敵方重要交通路線者。
(5)焚毀或破壞敵方工廠倉庫及其他重大軍用物資者。
(6)破壞敵方之間諜組織者。
(7)被擄不屈者。
(8)救護作戰官兵者。
(9)其他忠貞事蹟,足資矜式者。
* 入祀程序
1.忠烈殉職官兵:由其原屬部隊填具事蹟表並造具清冊,報由國防部轉內政部核准。
2.忠烈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或義勇消防人員:由原屬警察、消防機關填具事蹟申請表並造具清冊,報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轉內政部核准。
3.其他忠烈殉職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由原屬機關或委託機關填具事蹟表並造具清冊,報由各該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核准。
4.忠烈殉難人民:由其事蹟表駐地、殉難地或原籍地之公正人士或鄉鄰親屬填具事蹟表,報當地地方政府調查屬實後,在縣(市)由縣(市)政府報內政部,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報內政部核准。
* 聯絡資訊

臺東縣忠烈祠:臺東市鯉魚山麓、089-342892

* 地理位置
回到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