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義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召集補充兵或後備軍人,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二、區分

  • (一)輔助軍事勤務召集。
  • (二)輔助地方治安自衛防空召集。

三、召集時限

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8年內,以4次為限,每次不超過20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

四、服勤範圍

  • (一)輔助軍事勤務召集:
    1. 搶修勤務:
      1. 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及醫院等設施之搶修。
      2. 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油管等設施之搶修。
      3. 戰場工事構築及阻絕之設置。
    2. 運輸勤務:
      1. 軍品及重要物資之裝卸及運輸。
      2. 傷患之運送、救護及軍墓勤務之執行。
  • (二)輔助地方治安自衛防空勤務召集:協助地方治安、自衛、防空等勤務支援。
更新時間 :  11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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