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義

支援或彌補動員召集之不足暨適應軍事、警備及平衡兵役義務需要。

二、區分

  • (一)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
  • (二)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之臨時召集。
  • (三)戰時人員補充之臨時召集。
  • (四)軍事警備需要之臨時召集。

三、召集時機

  • (一)平時現役補缺:由國防部依兵員需求辦理。
  • (二)停役原因消滅:因病、案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
  • (三)戰時人員補充: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核定實施。
  • (四)軍事警備需要:依軍事警備需要,訂定臨時召集計畫,呈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更新時間 :  11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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