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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義

意義

為適應國防軍事需要或應付緊急事變,將全國人力、物力、財力及精神力,由平時狀態轉變為戰時或非常事變狀態。

 

 

二、召集對象

依法召集納編三軍常備部隊編實動員、後備部隊擴編動員、常後備部隊之戰耗補充及軍勤隊之後備軍人。

 

 

三、召集時機

召集時機

「動員召集令正本」平時由各警察分局存管,於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總統頒布「動員令」生效,由勤區警員送達應召員收執,持往動員部隊報到。另於年度直前對納編動員計畫要員,郵遞「動員召集預告書」,預告納編動員符號、部隊番號及報到地點,俾利運用大眾傳播媒體下達動員令後,應召員可逕往部隊報到,加速動員編成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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