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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依據

(一)兵役法
(二)兵役法施行法
(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四)召集規則
(五)國防部頒「後備軍人暨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六)國防部國防工業緩召機構實施規定

二、適用時機與申請範圍

(一)適用時機:
後備軍人緩召是政府對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否參加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所採取之一種措施,就其字義而言,是延緩召集而非免除召集。
(二)申請範圍:依兵役法第41條,緩召計有下列6款
1、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2、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3、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
4、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 (2)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 (3)兄弟姊妹,均未滿二十歲。
  •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5、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但父母俱亡者,不在此限。
6、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核處作業時間

(一)處理時程:
1、公告:每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2、宣傳:每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3、受理申請:

  • (1)「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列得予緩召者: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 (2)「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所列得予緩召者: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4、受理窗口:

  • (1)「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所列得予緩召者:請逕向服務機關之人事權責單位提出申請。
  • (2)「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所列得予緩召者:請逕向服務學校之人事權責單位提出申請。
  • (3)「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4、5款所列得予緩召者:請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提出申請。

四、注意事項

(一)凡符合申請人員,若未依規定辦理者,以棄權論;如接到召集令時,應依法入營服役,不得補行申請或解除召集。
(二)年齡之計算,依「徵兵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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