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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眷福利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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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現役志願役官士兵之眷屬。

檢附資料

1.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 出生證明書。

3. 申請人印章。

承辦單位

官兵服務單位

說明

1. 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由當事人服務單位向財勤單位提出申辦。

2. 補助當事人2個月本俸,並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本俸之平均數計算為補助基準。

3. 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
    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4. 夫妻同為軍公教人員者,以報領1份為限。

5. 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

6. 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另增給生育補助,雙胞胎者,給與2個月本俸;三胞胎者,給與4個月本俸;4胞胎以上者類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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