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車禍、婚姻、繼承、家暴、調解程序、督促程序、支付命令等問答
問題1:發生車禍後,如何取得現場照片及事故現場圖?
應向事故發生地之轄區派出所申請,申請時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駕照親自前往管轄交通隊辦理,相關詳細規定如下:
- 交通事故當事人或其家屬,得閱覽有關資料,其範圍以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現場圖及現場照片為限,或向事故轄區派出所申請交通事故證明書。
- 閱覽應在交通隊為之,不得攜出,其中現場圖照片(影本)部分,應填寫申請表經核准後始得為之。
- 若無法親自辦理,必須要備妥受託人的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 相片部分須自費至警察指定的沖洗店拿取。
問題2: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此外,依同法第1176條第7項之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故而繼承人如欲拋棄繼承,應於其知悉可以繼承遺產之時起,把握3個月之期間內,開始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程序上而言,拋棄繼承必須備妥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除戶)及繼承系統表向法院以書狀陳報,同時應以書狀(實務上多使用存證信函)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問題3:協議離婚應具備之法律要件?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雖得自行離婚而解消雙方婚姻關係。惟離婚究非一般法律行為,為保護夫妻雙方權益,並維護公益,民法特別設立協議離婚規定,由夫妻雙方遵守,除雙方須有離婚之真意並自行為之以外,協議離婚的形式要件(民法第1050條)如下:
- 須以書面(離婚協議書)為之。
- 須有2人以上之證人。
- 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問題4:如何避免房屋定期租賃成為不定期租賃?
不定期租賃會排除民法第450條第2項之適用,影響租賃土地或房屋之收回,出租人於租賃契約所訂期限屆滿以前,最好以易於日後舉證之方式(如:寄發存證信函),向承租人表示不再繼續出租之意,租約期滿後積極催告承租人交還租賃房屋,即可避免,倘若承租人發生無法如期搬遷情事,而出租人顧及情誼,願意讓承租人延期搬遷,最好還是以書面註明展延搬遷之期間,並且要求承租人切結展延期滿須無異議搬離,以免承租人日後抵賴,造成未來房屋難以收回。
問題5:何謂「家庭暴力」?發覺或發生家庭暴力時處理程序為何?
-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謂「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如丈夫毆打妻子、家長虐待家屬、成年子女虐待父母等。
-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範,當發覺或發生家庭暴力時,其處理程序為:
- 通知警方或防治中心人員:可撥「113」婦幼保護專線,24小時均有專人接聽處理服務、提供緊急救援及專業諮詢。
- 將傷者送醫診療。
- 蒐集證據(人證、物證或驗傷單等)。
- 向法院聲請核發暫時或通常保護令。
- 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告發或向法院提起自訴。
問題6:現役軍人營外駕車肇事致對方死亡,雙方是否能達成和解對於民事訴訟及刑事責任是否有幫助?
- 和解係雙方當事人對於損害賠償之金額能達成合意,訴訟則是由法院審酌當事人之主張及證據來判定損害賠償之金額。採取訴訟之方式較為花費勞力、時間、費用,而和解則需要雙方對於條件能夠達成共識,這些都是要考量斟酌的情形。
- 刑事責任部分,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犯罪之動機等10款事項,以作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其中第10款為「犯罪後之態度」。若被告於犯罪後表示悔悟並對於被害人加以賠償,法院一般都會加以審酌,作為量刑上之參考,但個案上還是以承審法官之認定為準。
問題7:已贈送給他人的東西,可以要得回來嗎?
贈送在我國民法上的法律用語,稱為「贈與」,是債編中有名契約的一種,這種契約,依民法第四百零六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方,只要他方答應接受贈與,契約便告成立,雙方當事人都要受到契約拘束,不可反悔。不過,依照民法第408條的規定,除非贈與契約經過公證,或者贈與是履行道德的義務(例如:生父對於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生活費之贈與)以外,在贈與物的權利還沒有移轉對方以前,贈與人還是可以把贈與契約撤銷的。另外,同法第412條規定,若贈與附有負擔,亦即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贈與人亦得請求受贈人履行負擔或撤銷贈與。因此,已贈送給他人的東西,除非有前述之例外情形產生,原則上是要不回來的。
問題8:什麼是存證信函?如何寄發存證信函?
所謂「存證信函」者,就是一種藉由郵局來證明發信日期及發信內容為何的一種證明函件;寄件人只要經由郵局寄發存證信函,並送達於收件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即發生意思表示之效力,不以收件人確實閱讀為必要。寄發存證信函應至郵局指定窗口辦理,寄件人於寄發前應注意下列事項:
- 若存證信函超過2張時,只須在第1張寄件人及收件人處書寫姓名及地址,並於寄件人姓名下蓋章,兩張用紙間並應加蓋騎縫章,寄件人由2人以上時,均須於騎縫處蓋章。
- 寄發存證信函時除寄送1份予收件人外,因寄件人及郵局均各自留存1份,故須準備一式三份,如寄件人或收件人不只1人,每多1人即須多準備1份。
- 存證信函如有修改處,均須在修改處蓋章。
問題9:如何利用調解程序解決民、刑事上之紛爭?
「調解」是解決紛爭的途徑之一,它是由調解機關(委員會)在得到雙方同意後介入於發生爭執之當事人間,協助雙方互相讓步,並就爭執事項達成共識,藉以解決紛爭的方式。如果調解成立,調解委員會會把調解內容記載於書面,並送請法院審核,一經法院核定以後,調解書內容即具有與法院判決相同之效力,且其調解書並具有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另雙方當事人就該事件,亦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調解之聲請得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為之,至調解之地點,若雙方當事人均住在同一鄉、鎮、市,則由該地區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若不住同一鄉、鎮、市者,聲請人應至他方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另外若雙方當事人同意且受理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亦同意,則亦可在該地辦理調解。惟須注意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問題10:何謂「督促程序」?其要件為何?
所謂「督促程序」者,乃以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不經言詞辯論,而依債權人之主張為基礎,逕向債務人發附條件之支付命令,若債務人不於一定期間內(自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特別程序。債權人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必須具備下列要件,始可為之:
- 須為給付之請求權,且以請求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
- 須聲請人無對待給付之義務: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給付請求,為無條件且已到期者為限;倘若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有自己須先履行之給付,或應與債務人之給付同時給付者,則自不得聲請之。。
- 支付命令之送達,須非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蓋督促程序之目的,乃在求簡捷、迅速,故若支付命令之送達須於外國或依公示送達而為之,則顯然無法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