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護對象

核定有案之國軍在臺遺族及無依軍眷。

照護條件

89 年 6 月 30 日以前核定撫卹有案人員,及領有原房屋補助費、燃料補助費者。

照護基準

  1. 78 年 6 月 30 日以前核定撫卹有案之撫卹有案之國軍在臺遺族及無依軍眷,並領有原房屋補助費、燃料補助費者,每月給與房屋及燃料照護金基準如下:
    • (1)上將:新臺幣920元。
    • (2)上校至中將:新臺幣820元。
    • (3)上尉至中校:新臺幣720元。
    • (4)下士至中尉(含士官長):新臺幣620元。
    • (5)士兵:新臺幣520元。
  2. 78 年 7 月 1 日至 89 年 6 月 30 日前核定撫卹有案之國軍在臺遺族及無依軍眷,不分階級每月發給新臺幣120元。每年於一月及七月發放,核發兩次。

檢附資料

  1.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 結婚證書。
  3. 申請人印章。

作業程序

  1. 各縣巿後備指揮部對列管有案之遺族,遇身分條件變更者(註銷卹權、死亡、卹滿、改嫁、出國、子女成年、脫離公職及脫離榮家就養等),隨時查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辦理註銷或恢復。
  2. 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主動發放符合條件人員,無須申請。
  3. 合辦案件奉核定後,委託郵局以「薪資存款」方式直接匯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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