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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護對象

陣前自戕成仁將領在臺遺族、撫卹期間內國軍在臺遺族、卹滿經奉准繼續照護有案之國軍在臺遺族及無依軍眷。

照護條件

1. 國軍陣前自戕成仁將領之在臺遺族。

2. 仍在撫卹期間之國軍在臺遺族。

3. 撫卹期滿,經奉准繼續照護有案之國軍在臺遺族。

4. 國軍無依軍眷。

照護基準

1. 自戕成仁將領在臺遺族:每戶新臺幣五萬元。

2. 將級:每戶新臺幣五千元。

3. 校級、尉級及士官長(含國軍無依軍眷):每戶新臺幣四千元。

4. 士官兵級:每戶新臺幣三千元。

作業程序

1. 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主動發放符合條件人員,無須申請。

2. 每年春節前一個月各留守科應清查列管遺族及無依軍眷,如有身分變更等資料異動,應即時修正留守資訊系統檔案。

3. 擷取符合發放條件之遺族及無依軍眷檔,列印核發名冊函送國軍薪俸資料管制組撥款辦理發放,並將入帳通知書及慰問函委託臺北郵局以電子郵件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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