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護對象
陣前自戕成仁將領在臺遺族、撫卹期間內國軍在臺遺族、卹滿經奉准繼續照護有案之國軍在臺遺族及無依軍眷。
照護條件
1. 國軍陣前自戕成仁將領之在臺遺族。
2. 仍在撫卹期間之國軍在臺遺族。
3. 撫卹期滿,經奉准繼續照護有案之國軍在臺遺族。
4. 國軍無依軍眷。
照護基準
1. 自戕成仁將領在臺遺族:每戶新臺幣五萬元。
2. 將級:每戶新臺幣五千元。
3. 校級、尉級及士官長(含國軍無依軍眷):每戶新臺幣四千元。
4. 士官兵級:每戶新臺幣三千元。
作業程序
1. 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主動發放符合條件人員,無須申請。
2. 每年春節前一個月各留守科應清查列管遺族及無依軍眷,如有身分變更等資料異動,應即時修正留守資訊系統檔案。
3. 擷取符合發放條件之遺族及無依軍眷檔,列印核發名冊函送國軍薪俸資料管制組撥款辦理發放,並將入帳通知書及慰問函委託臺北郵局以電子郵件寄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