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祠祀葬厝介紹

* 簡介

近代國民政府於全面對日抗戰之前,即有設祠奉祀烈士的規劃。屏東忠烈祠於民國56年成立為一層樓建築物,所有牌位皆放置其中,目前由屏東縣政府管理。

屏東縣忠烈祠照片
* 入祀事蹟
1.殉職官兵有下列事蹟之ㄧ者,得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
(1)身先士卒衝鋒陷陣者。
(2)殺敵致果建立殊勳者。
(3)守土盡力忠勇特著者。
(4)臨難不屈或臨陣負傷不治者。
(5)其他忠烈行為足資矜式者。
2.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有冒險犯難執行職務或其他忠烈事蹟,足資矜式者,得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
3.殉難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
(1)身先士卒衝鋒陷陣者。
(2)組織民眾協助軍隊工作或執行軍隊命令者。
(3)刺殺敵方酉目者。
(4)破壞敵方重要交通路線者。
(5)焚毀或破壞敵方工廠倉庫及其他重大軍用物資者。
(6)破壞敵方之間諜組織者。
(7)被擄不屈者。
(8)救護作戰官兵者。
(9)其他忠貞事蹟,足資矜式者。
* 入祀程序
  1. 忠烈殉職官兵:由其原屬部隊填具事蹟表並造具清冊,報由國防部轉內政部核准。
  2. 忠烈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或義勇消防人員:由原屬警察、消防機關填具事蹟申請表並造具清冊,報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轉內政部核准。
  3. 其他忠烈殉職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由原屬機關或委託機關填具事蹟表並造具清冊,報由各該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核准。
  4. 忠烈殉難人民:由其事蹟表駐地、殉難地或原籍地之公正人士或鄉鄰親屬填具事蹟表,報當地地方政府調查屬實後,在縣(市)由縣(市)政府報內政部,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報內政部核准。
* 聯絡資訊

屏東縣忠烈祠:屏東市自由路16號、08-7320415轉分機3187

更新時間 :  11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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