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後備軍人權利與義務

  • (一)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7條、第48條規定,後備軍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享有或履行下列權利與義務:
    1. 依法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教育或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命令規定之活動事項,一律視同公假。
    2. 參加重大慶典及集會時,依後備管理機關規定著軍服,佩帶勳獎章。
    3. 後備期間應恪遵兵役法令,履行兵役義務及協助兵役工作之推行;凡後備軍人履行前項義務具有優良事蹟或故意違犯者,分別依有關法令規定獎懲之。
    4. 後備軍人死亡時,得著制服入殮,其墓碑得鐫刻官位、階級,如有功勳或在後備役期間對國家、社會、地方,具有特殊功績,卓越事蹟貢獻者,得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後備指揮部首長或派代表致祭,並報請表彰。
    5. 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後備軍人就管理事項,應有下列各項之義務:
      • (1)戶籍遷出遷入或住址變更申報。
      • (2)入出國申報。
      • (3)身家狀況變更申報。
      • (4)接受體格檢查、訪問、調查。
      • (5)參加後備編組、訓練、教育。
      • (6)其他異動事項申報。
更新時間 :  1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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