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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後備軍人權利與義務

(一)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7條、第48條規定,後備軍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享有或履行下列權利與義務:
1、依法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教育或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命令規定之活動事項,一律視同公假。
2、參加重大慶典及集會時,依後備管理機關規定著軍服,佩帶勳獎章。
3、後備期間應恪遵兵役法令,履行兵役義務及協助兵役工作之推行;凡後備軍人履行前項義務具有優良事蹟或故意違犯者,分別依有關法令規定獎懲之。
4、後備軍人死亡時,得著制服入殮,其墓碑得鐫刻官位、階級,如有功勳或在後備役期間對國家、社會、地方,具有特殊功績,卓越事蹟貢獻者,得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後備指揮部首長或派代表致祭,並報請表彰。
5、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後備軍人就管理事項,應有下列各項之義務:

  • (1)戶籍遷出遷入或住址變更申報。
  • (2)入出國申報。
  • (3)身家狀況變更申報。
  • (4)接受體格檢查、訪問、調查。
  • (5)參加後備編組、訓練、教育。
  • (6)其他異動事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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