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忠靈殿簡介

國軍示範公墓為奉行政府「減少土葬,鼓勵火葬」政策,於民國89年擘畫興建國軍忠靈殿,供我袍澤身英靈安息之所,其建築基地方位為座向為西北朝東南,91年1月20日落成啟用。

全殿分別以「天、玄、黃、地」代表各樓層,四樓為浩天廳、三樓為九玄廳、二樓為乾黃廳、一樓為吉地廳,並依據廳名於每樓層大廳各設精神標語乙面,全棟設置浮雕五座,全殿一至四樓計可容納骨灰龕位20,009座(單龕2,572座;雙龕17,437座)

申請條件

國軍官兵於現役或退伍、除役後因病或意外亡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國軍忠靈殿:

  1. 生前曾奉頒勳章。
  2. 服役滿10年以上。

前項人員生前獲頒國光勳章、青天白日勳章或有其他足資矜式之忠烈行為者,得申請安厝忠靈殿特勳及上將區。

檢附資料

  1. 退伍令影本乙份(現役者檢附國防部死亡通報令)。
  2. 死亡證明書正本乙份。
  3. 除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4. 勳章證書或服役滿10年以上有效證明。
  5. 由單位申請者:原屬單位公函。
  6. 申請人及保證人之身分證及私章。
  7. 火化許可證正本乙份。

注意事項

  1. 請於故者死亡之日起60日內(以死亡證明書登載日期為準),檢具上述法定證明文件(均需檢附正本)向國軍示範公墓管理組服務臺提出申請;安厝時間於申請時併同登載於申請書表內(依申請日起算後3個工作天,且於申請日起30天內完成安厝),逾期申請、安厝,均視同放棄安葬之一切權利。
  2. 安厝區域及位置係由國軍示範公墓管理組依序號排定,家屬不得選擇或請求變更,且恕不受理預約申請;序號之排定,以先到達且證件齊備者優先排號。
  3. 故者若亡故原因不明、涉案經判刑確定或有其它玷辱軍人榮譽情形者,不得申請安厝國軍忠靈殿。
  4. 安厝國軍忠靈殿,除故者骨灰罐由家屬自費負擔,餘不另收費。
更新時間 :  113-05-28
回到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