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 (一)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10條。
- (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34至40條。
- (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作業程序。
二、目的
陸海空軍後備役軍士官晉任,旨在甄儲動員建軍所需幹部,拔擢品德、才能、服務熱誠與接受各種召集表現優異人員,准予晉升,藉以鼓舞後備士氣,強化團結向心,厚植軍隊動員基礎。作業全程,應秉「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逐級保薦,嚴格選拔,期使名實相符,達到爭取後備向心之目的。
三、限制因素
- (一)役別:
- 軍官、士官在預備役期間,對國家社會著有貢獻或接受各種召集成績優良者,得辦理預備役晉任。
- 士兵初任下士人員,以服現役時成績優良之常備兵任之。
- (二)後備役晉任人員除學資比照現役人員辦理外,並須具備下列資格:
- 思想:具有高度愛國熱忱及堅定之忠貞信念。
- 品德:各項考核資料良好。
- 才能:表現優異,足以顯示確能勝任上階職務。
- 學識:學資比照現役人員辦理,具有上階軍職專長或與軍職相通之民間專長。
- (1)上尉晉少校階人員,須完成正規班以上教育或視同正規班之專業、專長、軍售、商售班隊教育,始符晉任資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A.擔任軍醫專長職務者,取得相關之專業證書。 B.擔任軍法專長職務者,經軍法(司法)官考試及格,並符合軍法官任用條件。
- (2)上士晉士官長人員,應完成士官長正規班以上教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A.取得相關專長甲級技術士以上證照。(需檢附全國技術士協會技能檢定證書,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書)。
B.國內專科學校以上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C.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
- (3)中士晉上士人員,應完成士官高級班以上教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A.取得相關專長乙級技術士以上證照。(需檢附全國技術士協會技能檢定證書,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書)
B.國內專科學校以上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C.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
- 士兵初任下士人員:
A.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B.具教育部認可之同等學歷。
- 年齡:以評審當年度為基準,本階服役限齡屆滿前為限。
- 體格:經鑑定為常備役體位(含鑑定乙等以上)。
- 因個人因素不適服現役或提前退伍者可納入評選。
- 各階停年標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6條、志願役士兵服役條例第4條)
- (1)軍官:
A.少尉:一至二年。(義務役須滿二年)。
B.中尉:三年。
C.上尉:四年。
- (2)士官:
A.士兵:一年。
B.下士:一至二年。(義務役須滿二年)。
C.中士:二年。
D.上士:三年。
- (三)限制因素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後備役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晉任對象:
- 有妨害兵役行為經刑事處分者。
- 通緝在案、因案羈押、經判處徒刑而宣告緩刑,在緩刑期間,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在緩起訴期間。
- 受記大過一次以上之行政處分未滿一年者。
- 出國尚未回國者。
四、作業期程
後備役軍官士官晉任選薦作業,依年度奉國防部核定之晉額,逐 級實施初、複、決選評審,軍官呈報國防部核定,士官由國防部全動署後備 指揮部核定。
我要報名(後備晉任)
更新時間 :
11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