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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項目

後備軍人體格複檢轉免役

二、執行概要

(一)依據:
兵役法第29條、兵役法施行法第34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38、39條規定。
(二)目的:
旨在汰弱留強,藉以堅實動員戰備基礎。
(三)執行概要:

  • 1、後備軍人因病或受其他傷害不堪服役者,持公、私立醫療機構最近3個月內公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1份、身分證影本、退伍證件影本及申請書,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參加轉、免役體檢。
  • 2、鄉(鎮、市、區)公所於每月10日前彙整繕造「後備軍人轉免役體格檢查人員名冊」,送縣市後備指揮部併年度教點召驗退(核免)人員,採隨到隨辦方式,協調各國軍醫院體檢。
  • 3、持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衛生署指定體(複)檢醫院診斷證明書或兵役用(甲種)診斷證明書或國軍醫院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者或重大傷病卡或經國防部核定傷殘通報者,得免參加體檢。但持身心障礙手冊及重大傷病卡者,仍應檢附前述診斷證明書,俾利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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