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 (一)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10條。
- (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34至40條。
- (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作業程序。
二、目的
陸海空軍後備役軍士官晉任,旨在甄儲動員建軍所需幹部,拔擢品德、才能、服務熱誠與接受各種召集表現優異人員,准予晉升,藉以鼓舞後備士氣,強化團結向心,厚植軍隊動員基礎。作業全程,應秉「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逐級保薦,嚴格選拔,期使名實相符,達到爭取後備向心之目的。
三、限制因素
- 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晉任限制如下:
- (一)有妨礙兵役行為經刑事處分者。
- (二)通緝在案或因案羈押或判處有期徒刑,或宣告緩刑在緩刑期間者。
- (三)受免刑、罰金判決確定或拘役之執行完畢或准予易科罰金之日起未滿1年者。
- (四)受記大過乙次以上之行政處分未滿1年者。
- (五)出國尚未回國者。
四、作業期程
- (一)備役官士晉任作業於每年5月由各縣巿後備指揮部,函請召訓部隊、縣市戶、役、獄、警政、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監理機關、後備軍人輔導中心、後備憲兵連絡中心、法務部調查站與農、漁、工會等單位推薦人選後,再依核定之員額逐級實施初、複、決選評審,軍官呈報國防部核定,士官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定。
- (二)晉額申請以當年5月底,編管三軍各階後備軍人數為基準,按晉任標準比例核算員額,層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轉國防部核定;俟核定後,按各級申請晉額核配各地區後備指揮部,轉分配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晉任選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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