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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依據
(一)兵役法
(二)兵役法施行法
(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四)召集規則
(五)國防部頒「後備軍人暨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二、適用時機與申請範圍
(一)適用時機:依兵役法第40條「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國家為支持戰爭保留前後方所不可缺少之人員,於作戰無妨礙時,對此項人員,得逐次列入召集;於應需員額無妨礙時,得儘後召集之」。
(二)申請範圍:依兵役法施行法第29條,逐次召集計有下列9款:
中央或地方機關簡任11職等及比照簡任11職等以上人員。
在會期中之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
各級法院之法官、檢察署之檢察官。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或有關國防科學之專任教授。
直接辦理兵役工作之役政或警察人員。
國防部所屬之聘雇人員。
正在辦理救災或救護傷患中之人員。
由政府選派因公出國之人員。
擔任戰地重要工作之人員。
三、作業期程
(一)處理時程:
公告:每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宣傳:每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受理申請:
(1)「兵役法施行法」第29條第1項第1、2、3、5至9款列得予逐次召集者: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
(2)「兵役法施行法」第29條第1項第4款所列得予逐次召集者: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受理窗口:
(1)「兵役法施行法」第29條第1項第1、2、3、5至9款款所列得予逐次召集者:請逕向服務機關之人事權責單位提出申請。
(2)「兵役法施行法」第29條第1項第4款所列得予逐次召集者:請逕向服務學校之人事權責單位提出申請。
四、注意事項
(一)凡符合申請人員,若未依規定辦理者,以棄權論;如接到召集令時,應依法入營服役,不得補行申請或解除召集。
(二)年齡之計算,依「徵兵規則」之規定辦理。
更新時間 :
1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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