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項目

後備軍人禁役作業

二、執行概要

  • (一)依據:依兵役法第5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3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6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3章
  • (二)目的:旨在淨化後備軍人素質,確保後備人力精壯。
  • (三)執行概要:
    1. 後備軍人經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或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3年者(含感訓處分),縣市後備指揮部依軍、司法機關「判決書」、「執行指揮書」、「刑案紀錄」或「出監證明(通報)」檢討辦理禁役。
    2. 核定權責:
      • (1)軍官:由本部核定禁役。
      • (2)士官兵:由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禁役。
      • (3)停役軍士官:呈報國防部核定除役。
更新時間 :  1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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