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項目

停役原因消滅回役作業

二、執行概要

  • (一)依據: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後備軍人管理規則、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 (二)目的:落實停役原因消滅管制,即時辦理回役或因停退伍作業,以確保當事人權益及維護兵役公平。
  • (三)執行概要:
    1. 義務役官、士、兵暨志願士兵於停役原因消滅,依法對「不符免予回役」者或「應補服兵役義務役役期之警官(察)、國防訓儲預官(士)」者及志願役軍士官停役屆滿,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檢討冊報回役或回役復職作業。
    2. 縣市後備指揮部每月10日檢討呈報各地區後備指揮部彙整後,於每月20日呈報後備指揮部,依各軍種司令部分配原則核定回役;屬志願役軍士官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原屬軍種司令部核辦回役復職。
更新時間 :  1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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