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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後備管理對象
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後備軍人區分:
(一)後備軍官:
常備軍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預備軍官未應召入營或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
(二)後備士官:
常備士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預備士官未應召入營或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
(三)後備士兵:
常備兵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
1、前項後備軍人身分以退伍、停役或授予適任證書生效之日起算。
2、如屬應召入營者,以解除召集、輪次歸休或復員生效之日起算。
3、但因故不能如期離營者,得以實際離營之日起算。
二、管理期程
自具備後備軍人身分起,即應納入後備管理,直至消失後備軍人身分同時,即解除後備管理。有關時機之規定如下:
(一)具備後備軍人時機:
1、後備軍人身分以退伍、停役或適任證書生效之日起算。
2、屬應召入營者,以解除召集、輪次歸休或復員生效之日起算。
3、上述人員,因故不能如期離營者,得以實際離營之日起算。
(二)消失後備軍人身分時機:
1、依法除役。
2、依法免役。
3、依法禁役。
4、依法回役。
5、依法轉役。
6、依法喪失國籍。
7、應召入營。
8、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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