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請於故者死亡之日起60日內(以死亡證明書登載日期為準),檢具上述法定證明文件(均需檢附正本)向國軍示範公墓管理組服務臺提出申請;安葬時間於申請時併同登載於申請書表內(依申請日起算後10個工作天,且於申請日起30天內完成安葬),逾期申請、安葬,均視同放棄安葬之一切權利。 |
2. |
已安葬示範公墓者,日後申請遷出遺骸,須由原申請人填具「遷出申請表」及切結書同意終止使用。 |
3. |
各階墓區可於申請時可連結網頁查詢餘容量或電洽本組詢問是否有舊穴遷出重新使用之穴位。土葬區額滿時即停止受理申請,且恕不受理預約申請 |
4. |
故者若亡故原因不明、涉案經判刑確定或有其它玷辱軍人榮譽情形者,不得申請安葬國軍示範公墓。 |
5. |
安葬國軍示範公墓,除代收之墓穴碑工程款由家屬以郵政劃撥方式繳付外,不另收取任何費用。 |
6. |
為維護國軍示範公墓整體景觀,家屬不得私自變更墓碑及墓園之規格,朝向及外觀;不得於墓園增建與規格不符之設施與植栽,如相片、壽字、皇天后土、石獅子、金爐、十字架及管線等。 |
7. |
軍人有二位以上合法配偶者,須於安葬申請同時出具遺族共同決議書,始受理申請。 |
8. |
配合政府環保政策,自98年7月1日起,墓區內全面停止焚燒紙錢(含置放金桶)。 |